帶薪年休假相關法律問題
相信很多人對帶薪年休假既熟悉又陌生,這項制度在私營企業執行中尚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大家多了解一下有必要。
一、 帶薪年休假的天數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 工作時間怎么計算
注意,是累計工作年限,不是僅僅指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司法實踐中,證明工作年限的證據一般是社保繳費記錄,外地社保繳費記錄也可以,僅僅有勞動合同或者原來單位開具的證明原則上不行。
三、 什么情況下沒有年休假
和私營企業有關系的主要是病假、事假,(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 能不能補休
法律意義上的法定節假日一般只有11天,帶薪年休假不是法定節假日,可以補休,還可以跨年度休。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補休單位必須有證據,要勞動者簽字,否則出現多放假,想抵扣帶薪年休假不能成功尷尬的局面,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
五、 放棄權利需要明示
有的公司認為,勞動者沒提帶薪年休假就是放棄該權利了,事實上放棄需要明示,如果勞動者明確說不休,要補償法定的待遇,相信沒有幾個勞動者主動放棄經濟補償的。
六、 時效問題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帶薪年休假經濟補償不是勞動報酬,原則上受一年時效限制。這里我們認為立法存在局限,在單位又不方便仲裁,離開單位時效又過了。
七、 帶薪年休假經濟補償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具體操作,以正常工資(不包括加班費)除以計薪天數21.75等于正常每天工資,再乘以3,等于每天年休假的補償,再乘以天數。
八、 連續工作1年以上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在本單位或者其它單位連續工作12各月以上就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然后再看累計工作年限確定帶薪年休假天數。沒有連續一年以上,是不享受帶薪年休假的。
九、 不滿一年的折算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通俗一點說,當年工作天數除以365乘以應該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天數。
帶薪年休假不僅僅是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的福利,私營企業人員也有該權利,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事故賠償責任有時不太一樣
- 贈與房產沒過戶原則上可以撤銷贈與
- 商業活動中轉賬支票票據糾紛如何解決?且看案例分析
- 婚后用自己婚前財產買房,離婚時房子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 員工在工作期間造成他人損害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 汽車改變營運性質一般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 房產證涉及第三人姓名,離婚案件能不能一并處理分割
- 追討被騙財物需謹慎,以防被對方反訴敲詐勒索,律師支招
- 法定繼承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丨類案裁判方法
- 律師房查注意事項
- 妻子參與還貸款離婚的時候如何分割房產和增值部分
- 常見的個人財產種類
- 勞動爭議補償金已經給付,勞動者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其他賠償的,該怎么辦?
- 最高院:僅有公司公章但未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 最高法規定:法律文書中需要具體闡述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