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是否適用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管轄規定--被侵權人住所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本案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關于信息網絡侵權行為規定的問題,因本案原告馬XXXX訴請的核心是侵犯商標專用權,對于該侵權行為的管轄應當依照商標侵權案件的專門規定處理,不應適用關于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規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涉案侵權行為直接發生在信息網絡環境中,因此被訴侵權行為系涉及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本案原告主張被告通過其系企業網站,利用互聯網形式,進行產品宣傳,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原告住所地應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由于本案是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第二條第三款“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第六條“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中,XXXX公司主張的侵權行為包括了XXXXX公司在XXXXX店鋪的商品詳情頁面上使用與XXXX公司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及標識等發生于信息網絡環境中的侵權行為,故本案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上訴人住所地。
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被告侵權行為是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與“碧XXXX”注冊商標相近似文字,在網絡上進行宣傳、展示、銷售等,故本案涉及侵權行為發生于信息網絡,屬于信息網絡侵權糾紛,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原告(被侵權人)住所地。
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一般法,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對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管轄做出了規定的特別法,基于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無論侵權行為是否于網絡有關,都應當適用特別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而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條的適用,因此,被侵權人所在地的法院不具備管轄權。
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不能以權利人認為受到損害就認為其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對此,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號裁定書中已經予以明確,本院在此重申。
在(2017)最高法民轄29號裁定書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鑒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侵權行為地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案不宜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條的規定。
如果商標權人主張的侵權行為發生在信息網絡環境中,例如網絡環境下擅自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由于該類侵權行為并不存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查封扣押地的管轄連接點,如果仍然必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導致信息網絡環境中侵害商標侵權行為的管轄點只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被告住所地,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規定相矛盾。因此,信息網絡環境中侵害商標權行為的管轄應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由于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案件涉及無形財產的保護,商品商標或者其他權利附著于商品上,具有在全國范圍的可流通性,故此類案件侵權行為地的確定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權商品的儲藏地以及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所在地外,僅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而不再依據侵權結果發生地作為確定案件管轄的依據。本案系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鑒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侵權行為地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不宜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本案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暨優秀知識產權裁判文書頒獎會上的講話-正確實施知識產權法律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2002.10.15)也明確指出,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的規定,不再適用于注冊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侵權案件,商標等特殊司法解釋的效力應當優先于一般司法解釋。
- 第29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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