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有抑郁癥,丈夫能否請求撤銷婚姻
抑郁癥,丈夫認為其隱瞞重大疾病請求撤銷婚姻,怎么判?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重大疾病”中是否包括抑郁癥,夫妻一方若婚前隱瞞抑郁癥病情,另一方起訴撤銷婚姻關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16年王先生與高女士相識戀愛,于2018年10月舉行結婚儀式,同年12月7日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高女士自2015年起患有輕度抑郁癥,并多次就醫治療。不久前,王先生以高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雙方婚姻關系,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主張撤銷婚姻,需要同時證明對方在婚姻關系締結前發病、該病屬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實告知等事實。本案中,高女士婚前患有輕度抑郁癥,王先生認為高女士對其進行了隱瞞,但在訴訟中,王先生并無證據證明高女士對其隱瞞病情的事實。王先生僅能證明高女士自2015年起就患有輕度抑郁癥,后因流產轉為中度抑郁癥,但因高女士的疾病并未達到需要限制結婚的重大疾病范疇,故對王先生要求撤銷婚姻的訴請不予支持。關于王先生請求判令高女士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近年來,抑郁癥類精神性疾病數量不斷增多,但并非只要患有該類疾病就視為“重大疾病”,需要各案個析。本案中,一方面因高女士僅患有輕度抑郁癥后轉為中度抑郁癥,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經過治療,并不影響正常生活,故客觀上不屬于重大疾病范疇;另一方面,因抑郁癥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現,例如持續性情緒低落、敏感易怒脾氣暴躁。高女士與王先生相識戀愛起就已經患病且雙方兩年后才登記結婚,作為與女方朝夕相處的男方應具有感知性。法官提醒,對于即將結婚的戀人,如果一方確實患有重大疾病,應該向另一方坦誠相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民法典規定了撤銷婚姻的期限,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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