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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律師:民法典實施后,婚前買房、婚后買房、父母出資購房房產歸屬一覽表

    發布日期:2023-01-09    作者:濟南婚姻律師

    離婚律師:民法典實施后,婚前買房、婚后買房、父母出資購房房產歸屬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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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在子女離婚的時候,該出資是對子女的單方贈與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的糾紛近年來不斷增加。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發布了民法典婚姻編的司法解釋一(2021.1.1實施),其中,關于“子女登記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這一點的規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是一致的。
    但是,對于子女登記結婚后,父母出資如何認定則修改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與原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給一方”。司法解釋三規定,“如果產權只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有著明顯的差別。
    也就是說,該司法解釋實施后,子女婚后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根據這一新規定,建議此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簽訂書面的協議,明確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需約定清楚是只贈與給子女,還是贈與給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榍百I房、婚后買房、父母出資買房房產歸屬一覽表:

    第一類:婚前買房
    1、一人出資時:
    (1)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并還清個人貸款或全款買房;
    (2)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3)結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申請貸款,房屋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上述司法實踐-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貸款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尚未償還的貸款視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4)房屋登記在非出資方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以對方名義購房,若無特殊情況,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按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2、雙方出資時
    (1)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婚后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房屋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非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照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照借款或贈與處理,視具體情況而定,法官綜合考慮購房背景、出資數額等因素,以公平原則作出認定。

    第二類:婚后買房
    1、以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購房
    (1)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房屋是出資方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后的轉化,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若出資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償還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非出資方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
    (1)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2)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夫妻離婚時不能簡單地完全按照登記情況將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法院重點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思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并非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第三類:父母出資買房婚前
    1、一方父母全資出資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認定為產權登記方婚前個人財產
    2、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1)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離婚時一般將房產判歸產權登記方所有,由該方支付剩余貸款。對婚內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包括本金與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夫妻雙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3)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若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額,則按照雙方約定享有房屋產權。若雙方對共有方式未進行約定,視為等份共有。
    3、雙方父母均出資
    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
    第四類:婚后:
    1、一方父母全資出資
    (1)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有協議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2)登記在對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協議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除外。
    2、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支付首付款),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對方子女的贈與,但有協議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除外。
    3、雙方父母均出資
    (1)登記在一方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登記在雙方名下
    上述司法實踐-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特別注意:父母出資買房,如未明確表示贈與,一般會視為借款。此時,如房產是共同財產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則該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法條鏈接》》
    《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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